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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荔县城规划区内个人自建房不动产登记相关事项

来源:大荔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:2024-06-26 09:57

市民朋友们:

为进一步加强县城规划区内个人自建房审批管理,规范审批程序和用地建房行为,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,最大程度保护产权人和购房人合法权益,维护社会经济和谐稳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《陕西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>办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》和大荔县人民政府《关于印发农村宅基地、集体建设用地及“房地一体”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》(荔政办发〔2022〕52号)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,结合我县实际,现将县城规划区内个人自建房不予确权登记范围予以明确,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
一、不予确权登记范围

(1)农村村民出卖、出租、赠与住宅后再建房屋占用宅基地的不予确权登记;

(2)对城市规划区内利用集体土地乱占耕地建房、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、不符合“一户一宅”、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建房和“小产权房”等违法违规情形的,一律不得确权登记;

(3)除法定继承外,本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的,不予确权登记;

(4)城市规划区内非法占用国有土地建设个人自建房的,不予确权登记;

(5)政府已征收(用)土地或已明确实施规划需拆除范围内的自建房,不予确权登记;

(6)自建房已倒塌或属危房的,不予确权登记;

(7)权属存在争议尚未解决的,不予确权登记;

(8)自建房涉及的土地违法(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)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中的,不予确权登记;

(9)2019年规划审批职能划转至县自然资源局以后,违反规划条件擅自建设自建房的,不予确权登记;

(10)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。

二、自建房确权登记原则

自建房确权登记工作严格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等法律法规和土地确权政策要求,做到“权属合法、界址清楚、面积准确”,坚持以法律法规为底线、以房屋质量安全为红线,严格履行法定登记程序,依法确权、依法登记、规范登记,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违法用地、违法建筑合法化。

特此通告

大荔县自然资源局

2024年6月25日